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7年度,1號
TPDV,97,金,1,2016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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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熊玉平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即巫貴珍
      陳枝凌
      張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因97年金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2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153,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連帶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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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