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86號
TPDV,91,重訴,286,20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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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訴訟代理人 黃寄嶠
被   告 鍾蘇秀敏
      陳月桂
      蔡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鐘蘇秀敏」之記載,應更正為「鍾蘇秀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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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