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1號
TPDV,105,除,41,2016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卓王鳳美
代 理 人 彭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金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84-NX-000641-3│1 │326 │
│ │名歌林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金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