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威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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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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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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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愛貓園有限公│彰化商業銀│103年9月8日 │7,774元 │0963152 │
│ │司 賴蔡香蘭│行雙園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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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愛貓園有限公│彰化商業銀│103年9月27日│7,965元 │0963204 │
│ │司 賴蔡香蘭│行雙園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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