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李美滿(即李柯智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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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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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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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3-NX-330431│零股│1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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