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32號
TPDV,105,除,232,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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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楊瓔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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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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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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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7年7月6日 │88年7月6日 │153,000,000元 │
│ │陳俊良、陳懿轞陳美龍、│ │ │ │
│ │陳秋華陳美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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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7年7月20日 │88年7月20日 │27,000,000元 │
│ │陳俊良、陳懿轞陳美龍、│ │ │ │
│ │陳秋華陳美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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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