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25號
TPDV,105,除,225,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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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宸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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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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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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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德盛│華泰商業銀│104年9月30日│22,105元 │AB6004741 │
│ │ │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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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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