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07號
TPDV,105,除,207,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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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王以莊(即蕭玉霞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丘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受益憑證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84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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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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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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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1032277-5│1 │10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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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346-6│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3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347-2│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4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348-9│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5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349-5│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6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350-0│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7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351-6│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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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3124352-2│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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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1-7030901-0│1 │605.6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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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