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03號
TPDV,105,除,203,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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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東元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尚偉
代 理 人 戴筱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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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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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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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元捷德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104年8月31日│77,000元 │LD1586492 │
│ │有限公司 高尚偉│行城東分行│ │ │ │
├──┼────────┼─────┼──────┼─────┼─────┤
│002 │東元捷德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104年9月15日│500,000元 │LD1586494 │
│ │有限公司 高尚偉│行城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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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