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6號
TPDV,105,除,16,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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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幼華
代 理 人 陸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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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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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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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訊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4年2月25日│822,084元 │JD3035411 │
│ │限公司 黃道明│行敦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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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