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50號
TPDV,105,除,150,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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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芳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代 理 人 林姿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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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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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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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131至│9 │9000 │
│ │ │86-ND-000139 │ │ │
├──┼──────────┼───────┼──┼───┤
│0002│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142至│8 │80000 │
│ │ │86-NE-00014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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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275至│9 │90000 │
│ │ │86-NE-00028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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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F-000064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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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