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盛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
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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