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67號
TPDV,105,訴,867,201602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盛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
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