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司證書簽名偽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38號
TPDV,105,訴,638,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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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王世明
被   告 陳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證書簽名偽造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
佰肆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計算方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
尚欠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件:
本件確認系爭欠條欠款人南安鑫華食品有限公司證書上之法定代
表人王世明之簽名系偽造與否事件,本質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系爭欠條所載借款金額人民幣1,250,
000 元計算其價額,則按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1 月28日時人
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5.145計算為新臺幣6,43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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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安鑫華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華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