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台非字,89年度,440號
TPSM,89,台非,440,20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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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一二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定有明文。復按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方法。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在案。再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許,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五堵派出所接受警訊時,對警員問:『請詳述當時情形﹖』答:『當時我是由七堵往汐止方向,至發生地點時,我不清楚我是如何撞到……我至機車內拿衛生紙止血,然後【攔路邊經過之摩托車,叫對方打電話叫救護車及警方至現場】。』,又上開派出所制作之初步調查報告書,其報案時間欄載明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四時五十分』,報案人欄亦載明為『甲○○』(即被告),而其破案經過欄則載明為「勤務中心通報至現場,傷者送醫急救不治。」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肇事經過摘要欄註:『派出所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十五時十分許通知交通隊』,而原判決所認定肇事時間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五時許』。據上各情以觀,本案應是被告於肇事後,立即主動報警『自首接受審判』,乃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此於被告有利之情形皆未加以注意,致被告未受自首減輕其刑之有利判決,有予糾正之必要。被告是否自首,攸關法律之適用,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本案原第一審法院,疏未予調查,復未說明何以不調查之理由,原審未予救濟,亦未說明何以不調查之理由,而維持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揆諸首開說明,自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本院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在案。又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五時左右,駕駛機車後載被害人蕭麗婷,沿省道新台五線由基隆市七堵區往台北縣汐止鎮方向行駛,途經基隆市七堵區新台五線台陽貨櫃場前,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以時速六、七十公里之高速前行,致機車失控偏右衝出道路,衝入路邊之水溝及草堆,後座之被害人因之倒地,流血不止,經送醫急救,延至翌日,終因顱內出血合併顱底骨折不治死亡等情。乃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因過失致



人於死罪刑之判決,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惟查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五堵派出所應訊時,供述:「當時我是七堵往汐止方向,至發生地點時,我不清楚我是如何撞到路旁水溝及鐵護網……,然後攔路邊經過之摩托車叫對方打電話叫救護車及警方至現場。」等語(見警卷內筆錄);而該派出所制作之變死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書記載報案時間: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四時五十分,報案人:甲○○(即被告);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內肇事經過摘要欄註載:派出所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時十分許通知交通隊等(見相驗卷第三、四頁),依上各情,被告是否於肇事後,自動報警自首接受審判,攸關其有無符合自首減輕其刑之條件,自有調查之必要。乃第一審法院疏未就此加以調查說明,原審亦未予救濟調查,復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即為維持第一審法院之判決,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此項違誤,顯然於判決有影響。案經確定,復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又為期事實之明確及維持審級之利益,爰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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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