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郭昭益
被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8 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 月18 日寄存送達於警察機關,已於105 年1 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 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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