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3號
TPDV,105,訴,203,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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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錢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福全
被   告 洪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授信約定書第13條之約定,兩 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 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錢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錢錢工程公司 )邀同被告周福全洪惠雯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同年8 月19日、同年12月29日與伊簽訂借據, 向伊借款3 筆金額如附表所示,利息均依伊1 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加計4.13 %計算,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 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計息(目前為 5.43% ),又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 被告錢錢工程公司於104 年11月2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且於 104 年12月4 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被告錢錢 工程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 金新臺幣349 萬9,86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被告周福全洪惠雯為被告錢錢工程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與被告錢錢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借款餘額電 腦表、放款利率表、授信約定書、催告通知函、臺灣地區各 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與本行存放款客戶有關 清冊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 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
│編│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餘額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
│號│(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元) │ │元) │ │ │ │
├─┼─────┼──────┼─────┼───┼───────┼──────────┤
│1.│3,000,000 │103 年1 月22│196,800 │5.43 │104 年11月26日│自104 年12月26日起逾│
│ │ │日至106 年1 │ │ │ │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 │ │月22日 │ │ │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2.│3,000,000 │103 年8 月21│1,138,884 │5.43 │104 年11月26日│自104 年12月26日起逾│
│ │ │日至106 年8 │ │ │ │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 │ │月21日 │ │ │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3.│4,000,000 │103 年12月30│2,164,183 │5.43 │104 年11月26日│自104 年12月26日起逾│
│ │ │日至106 年12│ │ │ │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 │ │月30日 │ │ │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 │過6 個月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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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錢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