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78號
TPDV,105,聲,178,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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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鉅鑫
相 對 人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相 對 人 葉家淦
      謝明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一一六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一十三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43號民事 裁定,提供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34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97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登錄債券,因前揭公債即將屆期,爰 聲請變換提存物。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裁定及提存卷核閱屬實,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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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