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72號
TPDV,105,聲,172,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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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徐琰元(即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彭懷毅(即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吳昆達(即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上列聲請人請求為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正美公司 )之原法定代理人雷隆程業已辭去董事及董事長職務,目前 已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真正美公司因公司內部問題及因公 司相關資料仍在雷隆程手中,因雷隆程無意返還相關公司資 料,聲請人無法辦理公司法所規定之相關事宜,目前尚未選 出新董事長並向臺北市政府聲請為法定代理人之變更。又雷 隆程於本案所為係屬無權代理造成真正美公司受有損害,故 雷隆程與真正美公司顯有利害衝突之情,且已非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保障真正美公司及聲請人等權益,爰聲請選任真 正美公司監察人即前任董事長徐琰元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二、按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 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會設有常務董 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 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 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 訂有明文。是董事長辭職致公司董事長缺位時,其他現任之 公司董事仍得依上開規定補選董事長。查,本件聲請意旨所 指真正美公司之董事長因辭職而缺額尚未補選一節縱然為真 ,然以聲請人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內容觀之,真正美公 司仍有董事彭懷毅吳昆達等人,自應依上開規定補選董事 長。是以真正美公司並非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相對人訴訟, 自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情形有別, 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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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彭懷毅(即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吳昆達(即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