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3號
TPDV,105,破,3,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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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清水秀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 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 ,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 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 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未 繳納裁判費,亦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 ㈠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㈡相對人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 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 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 摺影本)。
㈢相對人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 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 、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 ,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 證明文件。
㈣相對人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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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