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許金川(即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 之董事長,經民國105 年1 月12日第8 屆第3 次董事會議決 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報奉教育部105 年1 月29日臺教社㈢字第1050012589號函同意變更,爰依民 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教 育部函、105 年1 月12日第8 屆第3 次董事會議記錄、法人 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