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24號
TPDV,105,法,24,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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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許金川即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積極發展基金會之宗旨,將章程第6 條、 第8 條修正為如附件所示,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經報奉衛 生福利部同意備查,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以95 年12月1 日衛署醫字第0950215053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3 屆第8 次董事會於104 年 12月17日決議修正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 生福利部以105 年1 月15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165號函同意 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衛生福利部函、董事會議紀 錄、簽到表、捐助章程及修改對照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 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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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