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睿儀
法定代理人 邱雅君
相 對 人 蔣才宇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認領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親子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當時聲請 人之母邱雅君與相對人交往中,並無婚姻關係,相對人乃於 同年5月7日認領聲請人為其子女,然經檢驗後,聲請人實與 相對人無親子血緣關係,爰主張否認相對人之認領,並請求 確認如主文所示之聲明等語。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 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係否認認領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105年1月29日 經本院調解後,均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有本院家事調解 紀錄表在卷可憑,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四、查聲請人主張其出生後經相對人認領之事實,有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又據卷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 103年6月26日DNA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所載,兩造DNA STR系 統之D21S11、D7S820、D3S1358、D2S1338、D19S433、vWA、 D18S51、D5S818、FGA等9個基因型別不相符,故兩造間排除 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等情;又兩造對於該親緣鑑定報告結果 均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兩造無親子血緣關係,應與真實相 符,堪予採信。
五、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民法 第1066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由相對人認領,然依上開 親緣鑑定報告所示,聲請人實非其母自相對人受胎所生,從 而,聲請人否認相對人之認領,並請求確認兩造親子關係不 存在,合於上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華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