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33號
TPDV,105,家聲,33,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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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謝智潔律師
相 對 人 陳鎮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192 號離婚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婚字第一九二號離婚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已提出委任狀之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6 項、民事閱卷規則第2 條之規定,得依法聲請閱 覽卷宗。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聲請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授權訂定之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智潔律師為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 192 號離婚事件之被告徐郁惠訴訟代理人,而系爭事件之原 告陳鎮宏(律師)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時,當庭 表示「如果是其他律師在場我可以同意,可是這位律師我不 同意,我認為她已經違反律師倫理,而且打算要檢舉她…… 因此我不同意訊問未成年子女的時候她在場」,經聲請人當 場表示異議「原告不應將其他案件恩怨帶入本件,而且別的 案件也已經跟大律師說明,會使用偽造證據是當事人,不是 律師,我不認為我在場會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訊問」,惟陳鎮 宏依然以此為由主張聲請人必須退庭云云。近日聲請人接獲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18號,陳鎮宏主張聲請人違反 律師倫理,並聲請當天錄音光碟,聲請人認陳鎮宏之言行嚴 重影響聲請人尊嚴、名譽與形象等人格法益,且構成聲請人 行使訴訟代理權之不當干擾,構成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43條 規定。前開言論並未記載在筆錄,為保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 ,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聲字 第18號裁定、104 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聲請人書狀為證,經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此促請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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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