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可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德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林德隆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林德隆之財產資料(如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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