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6號
TPDV,105,司票,156,2016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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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楊江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 裁定,惟因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本院於民國105 年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公司之 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該 裁定於105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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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