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4號
TPDV,105,司拍,44,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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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衍霖
相 對 人 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丁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票 據等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3年7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7月2日、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相對人分別於103年7月 9日、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9萬2,240元、2,490萬7,760 元(借款期間均20年,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於103年6月27日、104年8月6日及8月 1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萬元、1,500萬元及1,000萬元, 詎相對人自104年10月9日起未按月攤還本息,已視為全部到 期,尚積欠本金6,776萬4,053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2紙、本票3紙、授信約定書 、貸放資料查詢單(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又本院於105年1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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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