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01號
TPDV,105,司促,3101,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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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合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璟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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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合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