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讚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二五,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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