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13號
TPDV,105,司促,3013,201602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蘇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新台幣3,600元,未釋明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
  ,核與上開規定未合,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