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又菁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振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仟玖佰肆拾捌元捌分,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