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59號
TPDV,105,司促,2959,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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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又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振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仟玖佰肆拾捌元捌分,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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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