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10號
TPDV,105,司促,2910,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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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耀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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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