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豐杰
許源楷
許綸楷
一、債務人許源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捌佰零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
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許源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湯豐杰、許綸楷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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