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44號
TPDV,105,司促,2844,201602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