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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