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子康(原名楊奭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