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31號
TPDV,105,司促,2831,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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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子康(原名楊奭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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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