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基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霆漢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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