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30號
TPDV,105,司促,2830,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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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基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霆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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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