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23號
TPDV,105,司促,2823,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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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勇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美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肆萬貳仟肆佰捌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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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