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茂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美麗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4 年12月4 日前
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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