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湘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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