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20號
TPDV,105,司促,2420,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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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益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叁佰玖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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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