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麟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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