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60號
TPDV,105,司促,2360,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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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唯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
  ㈠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
  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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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