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22號
TPDV,105,司促,2322,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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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凡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五,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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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