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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