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27號
TPDV,105,司促,2227,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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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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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