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麗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秀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陸仟肆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準
此,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5年2月9日起之租金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