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炳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蕭振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其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關於取得系爭支票之法 律關係為何?(如借貸、買賣或其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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