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炳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蕭振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