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80號
TPDV,105,司促,1980,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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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炳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蕭振隆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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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