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正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算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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