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27號
TPDV,105,司促,1427,2016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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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方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毛中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毛中民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5年1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5年2月2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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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