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17號
TPDV,105,司促,1417,2016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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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德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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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