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87號
TPDV,105,司促,1187,201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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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林若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淑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許淑雲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債 權受讓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債權讓與證 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前經 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 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聲請人雖 具狀陳報,惟其所附帳單影本未能釋明其債權本金即為「上 期月結單金額」,且已到期利息新台幣1,231元之計息期間 不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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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